如果兩岸問題是一種病,和平協議這個藥方再度引起戰爭的風險,比達成和平的機會幾乎大了兩倍。
從商業化生產的玉米和大豆銷售轉型,並不單純只跟錢有關,而是一條和農場健康與自給自足有關的道路。雖然路易奇並沒有戲劇性地使用「轉型」或「轉型行為」的字詞,但農夫和貨品間的關係聽起來更加親切了。
「收益並不夠分給所有人,所以我們必須尋找替代方案。他用投影片展示出符合需求的設備,並且講述保存而非購買種子背後的哲理。那時我不懂為何保存種子很重要,追隨麵粉之後的兩年,我仍然沒有意識到種子的重要性。農場大約一千五百英畝大。「要推廣生物多樣性及打擊種子工業的合併,這種活躍的種子對話比種子銀行還好。
「轉型」或「轉型行為」較能代表這樣的連結。這些規定跟加拿大其他地方不同,但在歐洲的農夫面臨著更加嚴格的種子銷售和使用規則。民主派議員在6月份曾再次提出類似動議,在各方批評之下灰頭土臉地道歉加宣佈撤回。
從解決的方式來看,可以分為兩種:把逃犯移交到台灣,讓台灣處理。第二條路,「港人港審」或是把香港法律從非常嚴格的「屬地原則」擴充到「域外法權」,在香港也曾廣泛討論過。在爭議中,林鄭和香港其他人士提出多種方案處理,可以從四個方面加以歸類。林鄭一再強調,自己是希望為潘女伸張正義才要填補《逃犯條例》的「漏洞」。
這威脅到所有海外香港人的安全,對港人來說,嚴重程度遠在《逃犯條例》之上。不能只想權利,不想義務。
同樣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,只有在香港境内發生的殺人案,香港才有司法管轄權。從「情」的一面出發,這種思維方式尤為令人痛心。法院已就陳的其他相關罪行判處其監禁。而不是「現在」就能解決。
於是,香港對港人在外地殺人「沒有」司法管轄權,香港政府不能就陳在台灣發生的殺人案起訴他。香港司法系統並非「有管轄權」而拒絕行使。顯然,「沒有管轄權」,和有管轄權卻「放棄」或「拒絕行使」管轄權,不能相提並論。因此,蔡英文不是幫香港政府,而是幫一個在台灣無辜被害的年輕女子和腹中的胎兒。
除極少數罪名外,所有罪必須在香港的領土上(或稱司法域内)發生,香港才有權處理。一個聲稱追求進步價值的政府,蔡政府應該最義不容辭地把正義放在第一位。
並宣傳,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,香港就會成為「逃犯天堂」。事實上,香港對陳殺人沒有管轄權,正是在香港引發《逃犯條例》風暴的原因之一(或導火索)。
通緝犯來投案,卻不肯收,非常不得人心。有趣的是,在台灣陸委會的聲明中也說,如果香港不解決這個問題,「就會成為逃犯天堂」。不過,到了爆發《逃犯條例》爭議之後,連這種「一次性」的做法也不可行了。此事在台灣引發一場不小的政治風波。因此,在現行條件下,香港確實已經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了,陳某自首是唯一可行的途徑。但簡單地指責,香港政府沒有試圖解決這個問題,不符合實際。
合理的做法應該一開始就用「一次性的,針對發生在台灣的個案」進行移交,林鄭沒有聽從意見而不是「現在」就能解決。
從「理」的一面出發,管轄權不只是一種「權」,更是一種義務。不能只想權利,不想義務。
從解決的時效來看則可分為「一次性」的方案和「制度性」的解決方案。從解決的方式來看,可以分為兩種:把逃犯移交到台灣,讓台灣處理。
不用說,《逃犯條例》方案爭議太大,以致很多人都懷疑林鄭別有用心,要完成中央的任務,也擔心因此中港法律區隔消失,因此引發反修例爭議。民主派議員在6月份曾再次提出類似動議,在各方批評之下灰頭土臉地道歉加宣佈撤回。事實上,律政司已就陳回港後盜用潘的銀行存款起訴陳「處理犯罪得益罪」(俗稱「洗黑錢」)。在香港,根據「現有」的法例無法處理陳的謀殺罪,是整個社會的一致共識。
這威脅到所有海外香港人的安全,對港人來說,嚴重程度遠在《逃犯條例》之上。綜合而言,從「香港視角」看來,蔡政府對陳案論述存在十大誤區。
修改香港的法例,「港人港審」。潘小姐在台灣被殺,一屍兩命,非常令人同情。
第二條路,「港人港審」或是把香港法律從非常嚴格的「屬地原則」擴充到「域外法權」,在香港也曾廣泛討論過。林鄭希望一勞永逸地解決這類問題,於是提出了制度性地、針對所有地區、涉及「絕大部分罪行」的移交逃犯方案。
這個女子剛好是香港人,這不等於她沒有資格,不能在台灣的土地上,也享有公平正義。通緝犯來投案,卻不肯收,非常不得人心。除極少數罪名外,所有罪必須在香港的領土上(或稱司法域内)發生,香港才有權處理。一個聲稱追求進步價值的政府,蔡政府應該最義不容辭地把正義放在第一位。
林鄭一再強調,自己是希望為潘女伸張正義才要填補《逃犯條例》的「漏洞」。Photo credit: Reuters/達志影像第三,指責香港把「麻煩」推個台灣,即認為台灣審理陳案是台灣政府的負擔即使後來說「香港不管,台灣管」,但還是強調自己幫香港政府忙,彷彿給了香港政府什麼恩惠一樣。
此事在台灣引發一場不小的政治風波。在爭議中,林鄭和香港其他人士提出多種方案處理,可以從四個方面加以歸類。
第一,香港一直實行屬地主義,港人港審更改司法原則,「傷筋動骨」。香港司法系統並非「有管轄權」而拒絕行使。